水利部答复“水土保持监理监测验收”29问

发表时间:2024-01-05 21:21:51 来源:bob全站APP产品展示

  按照160号文件要求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根据监测情况,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成果应当公开,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问1.“绿黄红”三色评价如何操作,就是监测单位决定的,六项指标不达标的项目,验收本来就不能通过;2.一般的生产建设单位没有官方网站,可否在验收公示网上公开?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是针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的分级评价,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制定相关评价办法。 问题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可在您提到的验收公示网等公众知悉的网站公开。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从新不从旧的原则,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有关规定如有不一致的,按照后续规定执行。

  续相关问题(2)4、《意见》第三条(二)中提出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应公开季报,那是否可以理解为:编制报告表的承诺制项目不需要进行水土保持监测;虽然是编制报告书的项目,但其为备案制项目是否也不需要进行监测?也不需要公开监测季报?5、《意见》第三条(二)提出了监理划定标准,那什么样的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报告》?单独编制的《监理报告》是否是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的必要资料?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四:开发区内的项目,在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也无需公开监测季报。 问题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 号)有关规定,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和原始资料属自主验收应制备的资料。对于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续相关问题(1)2、《意见》第二条(一)中提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三)中提出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专家签署同意意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是否是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专家同意意见一并报送审批单位,由审批部分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否则无法完成《意见》第四条(二)中提到的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即来即办、现场办结?3、《意见》第二条(四)中提出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应当提交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监测报告,但是承诺制和备案制项目只提交验收鉴定书,是否可以理解为承诺制和备案制项目不需要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和编制验收报告?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二:您提到的生产建设单位理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由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签署的同意意见,一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理解正确。 问题三: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的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但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您好!我是从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的工作,请问我在现场工作时候,①是否需要专门的水土保持监理相关证书;②如果需要,应该如何取得证书。谢谢您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管理的通知》(办建管[2017]139号)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职业资格的规定,监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任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监理员。同时,监理员之外从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人员,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 问题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监理人员资格应当按照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因此,请您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官网()的人员资格管理栏目,查询具体证书取得方式。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根据水保(2017)365号文的相关内容,只说建筑设计企业委托第三评估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报告,像监测单位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单位编写,而且根据水保法律和水利部相关规定,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也可以自行监测。第三方评估机构同时也具备监测能力,也可以接受企业委托进行监测。但是报备时,有些水利部门认为监测单位和第三方评估单位不能一家单位拒绝报备,法律上的第三方是指监督部门(水利部门)和建设单位之间,本来水利部放管服的精神就是解决企业困难,简化企业办事流程,我就咨询一下,地方水利部们这样的做法符合规定吗?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对有关机构亦无资质要求。 对于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与第三方评估能否为同一单位,我部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您提到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如果符合《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我是一名从事水土保持咨询工作的技术人员,有些疑惑想咨询一下。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包含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和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总投资包括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投资和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投资。①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时,有的批复的是水土保持总投资,有的批复的是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投资,那在开展水土保持验收调查时,是应该调查总投资还是新增投资的完成情况?还是应该与批复相对应?②依照SL336-2006开展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时,是仅对新增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质量评定,还是也要对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进行质量评定?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水保〔2017〕365号),您提到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说明项目总投资、土建投资、投资方等,及水土保持实际完成投资、实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况,并与水土保持方案对照说明投资变化的主要原因。 问题二: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对于新增水土保持措施和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都应当评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提出涉及重要防护对象的水保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水保质量评定应符合SL336的有关规定,并对重要防护对象解释为4级及以上渣场等部位。那是否是指除重要防护对象以外的部位就不需要按照SL336来进行水保的质量评定工作?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规定,涉及重要防护对象的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水土保持质量评定应符合SL336—2006的有关规定。因此,非重要防护对象的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水土保持质量评定,可以按照SL336有关规定或者主体工程适用的质量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

  你好!请问省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涉嫌“未验先投”执法项目的查处主体是审批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还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呢?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法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您提到的省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涉嫌“未验先投”执法项目的查处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请问,水保编制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能不能是一家单位?哪有这方面的规定?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经过沟通,进一步确定了您咨询的问题。对于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和水土保持监理单位,能否作为同一项目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问题,我部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您好,我们这里是胶东半岛县城,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4.6.9,城市地区项目应布设蓄水池,水保方案做了此措施,但所有项目竣工验收时都没建蓄水池,这也导致验收工作开展困难,所有项目无法通过验收投入使用,请问象这种情况,是否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后编制水保方案时可以不再布设蓄水池。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中的4.6.9不是强制性条文。因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布设蓄水池。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问题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中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该全程开展,而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中说监测时段至设计水平年结束,现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测章节不知道以那个为准。特别是建设生产类项目,运行期时间很长,而设计水平年一般直到基建期结束后1.2年。2、是不是现在水土保持方案取消了方案服务期,那09年以前建设生产类项目编制的方案服务期已到,是否需要开展验收,继续开采是否需要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希望老师们给予解答,谢谢!

  问题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51240—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1240—2018)对水土保持方案中的监测时段的要求是一致的,应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对于您提到的建设生产类项目的监测时段,在这个期间分为建设期(施工准备期、施工期、试运行期)和生产运行期。同时,建设类项目的监测时段,在这个期间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试运行期。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因此,您提到建设生产类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应当在项目基本建设完成后,投产使用前完成。同时,我部在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中已不在使用方案服务期的概念,也没有服务期的相关要求。因此,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您提到的项目如不涉及新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继续开采不需要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我公司于2004年开工建设,2006年7月投产,按照1991年6月29日发布实施的《水土保持法》要求,前期已完成水土保持方案与审批,但未进行水土保持验收验收。2011年新《水土保持法》新增建设项目要进行竣工水土保持验收,1991年版本的《水土保持法》无此项内容,2019年参加在北京参加相关培训时水利部专家表示2011年前投产的项目可不进行水土保持验收,请问现在我公司是否要进行水土保持验收工作?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1991年《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因此,您提到的项目在2006年7月投产前未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情况,应当补充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我是县级水保工作人员,从财政部门申请到水土保持监测经费,主要可以用于哪些开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17〕36号)规定:“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监测工作。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数据采集与汇总、成果分析评价与报送等工作,具体承担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监管重点监测和水土保持调查的组织实施,以及水土保持监测评价和纠纷仲裁监测等工作。” 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工作 从上述法律与规范性文件可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工作包括: 1.县级行政区水土保持调查与分析评价; 2.县级行政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评价,并协助配合上级监测机构开展重点区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县级行政区内包括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监督性监测、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成效监测以及生态脆弱地区、禁止开垦陡坡地、湖泊和水库周边植物保护带等区域监测在内的水土保持监管重点监测; 4.县级行政区水土保持应急和案件查处监测; 5.县级行政区水土保持监测信息化建设; 6.县级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管理; 7.县级行政区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整汇编和成果应用与管理; 8.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安排的其它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9.县级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其它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 10.其它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二、水土保持监测经费支出范围 县级财政申请的水土保持监测经费应主要用于: 1.完成上述县级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的工作经费; 2.县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事业与办公经费; 3.其他财政允许支出的项目费用等。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未编水保方案开工建设进行了处罚,后期建设单位也没编水保方案,请问要不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水保设施验收?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因此,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当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011年新水土保持法实施后的项目,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且项目建成满2年,如果向水利部门申请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应当怎么办理?如果向水利部门申请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不是能够依据补办的方案进行自主验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如果符合依法不需要补办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处罚时效已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申请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以什么作为依据?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您提到生产建设项目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投产使用已达两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以水土保持相关标准规范及文件要求为依据。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我想请问现在水土保持监测是否还需要资质或者评价证书?全国执行标准都一样吗?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因此,对您提出的水土保持监测资质或者评价证书并无相关要求,全国执行“标准”一致。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我对非煤矿山(采石场、红砖厂等)基建期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时限弄不明白,请问基建期的验收要求业主单独完成?还是可以封场后一并验收?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因此,您提到非煤矿山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应当在矿山基本建设完成后,投产使用前完成。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有关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需要注意的是,验收材料应为公开并不设置期限,即验收材料需保持公开状态。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请问关于已经做了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但建设期间没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投产后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监测工作怎么执行?是补充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即可,还是通过建设期遥感卫星影像补充监测季报?请给与指导,谢谢!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有关规定,对于您提到的补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情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历史遥感影像分析、人工模拟试验、现场调查、资料查阅等方法,对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期间的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状况进行分析评价,补充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及监测总结报告,并报备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已于2012年3月26日实施,规范中提供了监理月报的编写提纲及内容。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理季报和监理年报找不到编写提纲及内容。监理季报和监理年报的编写提纲和内容是什么?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中的附录A.2规定了工程监理月报的编写提纲及内容,您提到的监理季报和年度报告可参考该提纲及内容进行编写。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管线工程沿线占用林地,施工时已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由林业部门负责)。目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作业带场地已平整,但植被(林地)未恢复,是否具备水保验收条件,能否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明确要求,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因此,您提到的植被恢复未完成的情况,不具备自主验收合格条件,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420-2018)已于2019年4月1日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2002年10月1日实施;2015年6月23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号);目前水土保持监测有三个相关标准或规程,今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执行哪个标准或规程?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从新不从旧的原则,如果您提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有不一致的,按照后续规定执行。

  有些建设项目可研阶段规模较大,发改部门也已经审批,水利部门也批复了水保方案。以某风电为例,发改批复装机15万千瓦,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业主把项目分期进行实施,一期只实施5万千瓦,业主要视项目效益再判断是否实施后期项目。问题1是否有必要进行方案变更;问题2业主分期缴纳补偿费是否可行;问题3水保验收如何开展。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对于您提到的是否有必要进行方案变更的问题,请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的分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可行的。 问题三: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请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由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编制”以及“第三方是相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建筑设计企业而言”的规定,我的理解是可以委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但不确定,请予以明示。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能否作为第三方机构,承担同一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的问题,该文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项目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建成后有一段自然恢复期,本地专家一般认为应为2年。项目验收时往往绿化刚建设完成,没有超出自然恢复期,此时是否认为植物措施还不能完全发挥水土保持效益,土壤侵蚀模数还不能达到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值。如侵蚀模数不能达到方案设计值,则土壤流失控制比可能不合格,是不是能够通过验收及备案(在其他措施达到验收条件前提下),是否需要自然恢复期结束后再验收。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明确规定,生产建筑设计企业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因此,对于您提到的土壤流失控制比不能达到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具备验收报备条件。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您好,我是一名水保监测的工作人员。想就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咨询几个问题:1.按照试行的监测规程,水土保持实施方案没有要求附审批表。那么建筑设计企业或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是否有权利在文中添加“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审批表”和是否有权利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批?2.在经过现场调查和查阅工程设计资料后,如果水土保持监测人员认为先行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有不足之处,是否可以在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中添加对本项目水土保持措施的补充?谢谢!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有关法律法规,未就审批相关内容作出要求。因此,您提到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批(审核、审查)意见,不应添加至实施方案中。 问题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在经过现场调查和查阅工程设计资料后,如果水土保持监测人员认为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有不足之处,应当按照附录F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意见书,对水土保持措施提出补充意见,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完善。 针对详细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一个项目由两个工程组成,根据政府要求实行分步实施方案,实施时间不同,因此水保工作也相应实施分步实施。但是本项目只有一个水保方案及设计,是否可以进行分步独立验收,出具两份水保验收报告,分别独立进行备案?格式及验收备案手续是什么?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所提到的情况,本着为生产建筑设计企业提供方便、优质服务的原则,可以分开实施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有关报告的内容及验收备案手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办理。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咨询。

  我咨询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对监理资质的要求有哪些?现在如何办理水土保持监理资质?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水利部令第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同时,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请按照水利部网站服务栏目中行政审批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进行办理。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